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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诉讼案

修改时间:2013-10-21 15:07:17 浏览次数:2864次

以下是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代理的部分知识产权诉讼典型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民申字第1180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本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申请再审人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305号(见最高人民法院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_sfws.php?id=33541)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本诉原告)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本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上诉人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武知初字第271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程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不公开审理)。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湖北省洪湖市长江金属制品厂委托,代理其与天津市博隆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吐哈石油勘探开发指挥部油田建设工程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武知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何增荣委托,代理其与武汉市春友日化蚊香有限公司、武汉高创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武知初字第35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湖北省某科学研究设计院委托,代理其与武汉市某科学技术研究院之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不公开审理)。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武知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吴兆华委托,代理其与湖北美力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新疆鑫成经贸有限公司、武汉机械工艺研究所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武知初字第166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深圳市光明创博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李某某之间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鄂民三终字第72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程先生委托,代理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商业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二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武知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鄂民三终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武汉市佛教协会、武汉归元禅寺委托,代理其与廖某某侵权著作权纠纷一、二审案。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知法处字(2006)第02号处理决定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朱式根委托,代理其与浙江通阳非标门武汉办事处(浙江福日非标门武汉办事处)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武知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鄂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律师孙健受武汉碧蓝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王某某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武知法调字(2009)第01、03号调解书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武汉市黄鹤楼酒业集团恒源实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6)一中行初字第1215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第三人武汉同源药业有限公司委托,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1582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第三人委托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8)一中行初字第1518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第三人委托请求维持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320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第三人委托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高行终字第1038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第三人委托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决定。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2003)武仲裁字第0159号

       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张铁铮委托,代理其与湖北中天星火化工有限公司的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