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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载文评析本所代理的案例

修改时间:2015-05-17 13:55:06 浏览次数:1721次

     2009年5月至2010年11月期间,本所专利代理人冯卫平受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委托,代理其与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之间的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该案经一、二审和再审历时一年半,最终,经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并以(2010)民申字第1180号作出了民事裁定,自一审判决书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布以来,本所就常收到同行以及有关当事人来电来函询问该案的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以下为《人民法院报》所载评析文章,借此作为对关心该案的朋友之回复。

 
如何正确解释专利权利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兆鹰公司诉艾格尔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正确地解释权利要求是判定专利侵权的基础。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拘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
  案情
  广州市兆鹰五金有限公司(简称兆鹰公司)是名称为“一种水烟筒”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1.一种水烟筒,包括烟筒和烟嘴,烟筒内设有一条烟管,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烟筒的上端连接有一个烟锅座,烟锅座上连接有一个烟锅,烟锅的底部设有多个小通孔,该小通孔与烟筒内的烟管相通,烟筒的下端连接有一个盛水容器,烟筒内的烟管伸入盛水容器中,烟筒的下端与盛水容器的连接处设有一个空腔,烟筒的下端还设有一个烟孔接头,该烟孔接头与空腔连通,烟嘴通过一条长软管与烟孔接头连接。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水烟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烟筒的下端还设有一个排烟阀,排烟阀与烟筒下端的空腔连通。3.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水烟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盛水容器为玻璃瓶。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水烟筒,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烟筒的上端与烟锅座的连接处设有一个托盘。兆鹰公司指控黄冈艾格尔五金制造有限公司(简称艾格尔公司)生产、销售的水烟筒侵犯其享有的专利权。艾格尔公司以现有技术抗辩,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形成空腔,而是一个吸烟孔,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同。
  裁判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空腔的技术特征。由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对空腔的含义没有定义,应当按照说明书及附图和权利要求2的限定,将空腔解释为设置在烟筒与盛水容器的连接处,并与烟孔接头和排烟阀连通的中空结构。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形成空腔,而是一条吸烟孔,与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并无实质不同。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对空腔的技术特征并未涉及“排烟阀”和“排烟阀是否与空腔连通”等技术特征以及专利说明书记载的设置排烟阀、将排烟阀与空腔连通及达到吹烟的效果,仅是权利要求2所要求的技术特征和将达到的技术效果。一审法院根据权利要求2的记载,认定权利要求1中的空腔,限制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二审判决纠正一审法院对空腔的认定,但维持一审不侵权判决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对原告专利中空腔的含义,可以运用专利权利要求2及说明书进行解释。据此,认定空腔的形状为环绕烟管四周的中空结构,且连通烟孔接头与排气阀。被控侵权产品因缺乏空腔的技术特征,未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2010年10月29日,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再审申请。
  评析
  一、权利要求解释的基本原则
  在理论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存在过两种学说,即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由于两种理论无法兼顾社会公众和专利权人的利益,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已转向折衷原则。我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即采用折衷原则。折衷原则强调以权利要求为中心,但排除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允许利用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作有限的修正,但不得随意扩大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在评判专利技术方案时,应将权利要求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对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同等作用。
  二、如何运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和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解释权利要求
  本案中,确定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关键在于正确解释空腔这个技术特征的含义。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包括理解、澄清和特殊情况下的修正等含义。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没有对空腔进行描述,空腔也不属于本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双方对空腔的理解产生了严重分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双方争议的空腔,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国家专利复审委针对原告专利权的第WX8183号无效宣告请求决定认为,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现有技术未公开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空腔。可见,空腔是原告专利与现有技术相区别的关键性技术特征,也是原告专利的发明点所在。因此,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空腔的技术内容。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烟筒的下端与盛水容器的连接处设有一个空腔;烟筒的下端还设有一个烟孔接头,该烟孔接头与空腔连通”,专利权利要求2记载“排烟阀与空腔连通”。结合专利说明书,排烟阀与烟筒下端的空腔连通,其作用在于盛水容器内烟气浓度过大时,可拧松排烟阀,从烟嘴吹气,将浓烟排出。据此,空腔应当解释为是环绕在烟管四周、连通烟孔接头与排气阀的中空结构。
  二审法院认为,以原告专利权利要求2限定权利要求1中的空腔,缩小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笔者认为,解释专利权利要求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专利保护范围。解释理应包括限定或扩大,但如何解释既能科学界定权利的内涵,又不因解释而缩小或扩大权利保护范围,则是法律实务者应尤为关注的。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当专利权利要求既有独立权利要求,又有从属权利要求时,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要大于从属权利要求。以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能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其含义应当明确,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不会产生歧义。本案中,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中所用的空腔技术术语的含义不明,运用从属权利要求2澄清该争议用语,应当理解为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解释,而不是限定。相反,如果独立权利要求1中空腔的含义明确,运用从属权利要求2对空腔进行界定,则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的限定。
  本案案号:(2009)武知初字第305号,(2010)鄂民三终字第15号,(2010)民申字第1180号